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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税退税政策202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4月10日发布《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4月10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什么是年度汇算?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个人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3%至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年度汇算。

  简言之,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能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就要退还给纳税人。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包括: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包括: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七种情形可能涉及退税

  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报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这两类情况或将要补税

  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这主要包括了两类情况。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退税可以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果你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你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补税必须办

  如果你是属于应当补税的,办理年度汇算是你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也就是说,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你需要补税,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